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癸○○
子○○壬○○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視同上訴人辛○○
戊○○丁○○○○○己○○○徐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