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鄭中堤 右原告與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億伍仟零肆拾捌萬元,折合銀元拾柒億伍仟零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貳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柒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原告於督促程序中已繳之新臺幣肆拾伍元後,尚欠新臺幣伍仟柒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