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抗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更(一)字第一號
抗告人甲○○女住花蓮右抗告人因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各款以外之情形,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所謂審判恐有不公平者,乃指有具體事實,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足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而言(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一四九號、十九年抗字第二八五號判例、六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三0號裁定要旨參照)。
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本院法官迴避,其「主旨」欄泛指:不論聲請人為原告或被告案
件,皆聲請法官謝志揚、莊謙崇、賴淳良迴避,因其一昧偏袒,蓄意維護不法之警眷 鮑佩晴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聲請迴避云云;於「說明:貳」則泛稱:「聲請 李世華 法官迴避、聲請移轉轄區(九十年自字第三號、第四十九號)等案件、聲請 陳世博 法官迴避。于延平誣告九十一年自字第六號、甲○○誣告九十年自字第五十三號、 王森 妨害名譽與信用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十五號。鮑佩晴恐嚇(倒閉)教唆(倒閉)與 竇維雄 妨害名譽與信用等案件九十年自字第四十八號。 湯文章 法官涉嫌偽造文書、陳淑媛法官涉嫌偽造文書、李雙豫檢察官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愈抵制我,告的越多)」;於「說明:壹」則泛指本院法官謝志揚、莊謙崇、賴淳良採證違背法理、未請醫師勘驗、違背訴訟程序,並未指明前開法官執行職務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足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之具體事實,依首揭說明,自無從認為前開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抗告人聲請前開法官迴避,顯不足取,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審判長法官蔣有木
法官張健河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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