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原告 蕭慰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重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十六萬元,折合銀元三十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三千五百二十元,折合新台幣一萬零五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零五百一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