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家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八十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