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嘉簡聲更 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寶傳
       張蔚晟
相 對 人  岳曾秀 霞即 曾猛 之繼承人
       曾蘭 即曾猛之繼承人
      郭 曾美 珠即曾猛之繼承人
       曾美唇 即曾猛之繼承人
       簡游月簡松雄 之繼承人
       簡鳳英 即簡松雄之繼承人
       簡采蓁 即簡松雄之繼承人
       簡坤山 即簡松雄之繼承人
       簡佑芬 即簡松雄之繼承人
       簡銀塗簡郭苺 之繼承人
       簡鴻欽簡秀蓮 之繼承人
       李簡月女 即簡秀蓮之繼承人
       簡月絹 即簡秀蓮之繼承人
       張展華簡月滿 即簡秀蓮之繼承人
       張耕華 即簡月滿即簡秀蓮之繼承人
       簡鴻權 即簡秀蓮之繼承人
       王建庭王枝春 之繼承人
       王金蘭 即王枝春之繼承人
       簡建德 即王枝春之繼承人
       王金柳 即王枝春之繼承人
       郭金美郭綿成 之繼承人
       郭雨陽 即郭綿成之繼承人
       郭宜樺 即郭綿成之繼承人
       郭美玲 即郭綿成之繼承人
       黃春益黃簡賢 之繼承人
       黃水溝 即黃簡賢之繼承人
       黃清森 即黃簡賢之繼承人
       廖麗敏廖簡廣 之繼承人
       廖麗雪廖簡廣之 繼承人
       廖麗惠 即廖簡廣之繼承人
       鍾文合簡添朗 之繼承人
       鍾明憲 即簡添朗之繼承人
       簡玉鴦 即簡添朗之繼承人
       簡進化 即簡添朗之繼承人
       岳桂枝簡秀花 之繼承人
       岳桂蓉 即簡秀花之繼承人
       岳宗良 即簡秀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
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
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嘉簡
字第437號、94年度簡上字第65號業經判決確定,就訴訟費
用負擔部分經本院98年度嘉簡聲字第69號裁定,聲請人不服
該裁定,提起抗告,於99年9月17日經本院99年度簡聲抗字
第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就雙方間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該
裁定之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表,復於100年8月10日再
因相對人曾猛、簡郭苺、簡秀蓮、王枝春、郭綿成、黃簡賢
、廖簡廣、簡添朗、簡秀花等人(下稱曾猛等9人)均於該案
件聲請繫屬前死亡,其等自無當事人能力等事由,自為裁定
撤銷99年9月17日所為之99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裁定中關於曾
猛等9人之訴訟費用額部分暨駁回對於曾猛等9人之承受訴訟
之聲請,並廢棄99年9月17日99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裁定關於
曾猛等9人之訴訟費用部分,且發回本院簡易庭,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曾猛業 於95年11月29日死亡,並
以岳 曾秀霞 、曾蘭、 郭曾美 珠、曾美唇為其繼承人。相對人
即被繼承人 簡郭苺業 於96年6月28日死亡,並以簡松雄、簡
銀塗為其繼承人,惟簡松雄於102年12月17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簡游月、簡鳳英、簡采蓁、簡坤山、簡佑芬,故被繼承
人簡郭苺之繼承人應為簡銀塗、簡游月、簡鳳英、簡采蓁、
簡坤山、簡佑芬。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簡秀蓮業於96年7月21
日死亡,並以簡鴻欽、李簡月女、簡月絹、張展華、張耕華
、簡鴻權為其繼承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王枝春業 於95年11
月17日死亡,並以王建庭、王金蘭、簡建德、王金柳為其繼
承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郭綿成業於96年1月26日死亡,並
以郭金美、郭雨陽、郭宜樺、郭美玲為其繼承人。相對人即
被繼承人 黃簡賢業 於95年10月8日死亡,並以黃春益、黃水
溝、黃清森為其繼承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廖簡廣業 於98年
3月18日死亡,並以廖麗敏、廖麗雪、廖麗惠為其繼承人,
其中廖麗雪部分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繼字第618號准許限定
繼承,依修法前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
清償責任。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簡添朗業 於95年12月26日死亡
,並以鍾文合、鍾明憲、簡玉鴦、簡進化為其繼承人。相對
人即被繼承人 簡秀花業 於95年8月1日死亡,並以岳桂枝、岳
桂蓉、岳宗良為其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提出曾猛等9人之戶
籍登記資料、繼承系統表暨繼承人等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在卷
可稽,業經本院職權查詢其等繼承人均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等事暨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另聲請人因本件
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涉繼承事項而為調查相對人住所地資料於
102年12月13日及103年1月16日所支出之戶政規費10紙,合
計新臺幣1,065元,此為聲請人應支出之規費,非進行本件
訴訟之必要費用,依首揭條文規定意旨,自無從列入本件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中,亦不應准許,併此敘明。從而,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本件未載之其餘登記共有人之訴訟費用額業已確定於99
年9月17日所為之99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裁定,茲不贅述。
另以下附表出現非本件裁定當事人部分,僅係為與前案說
明及對照之方便,不在本案裁定之範圍,併予敘明)
┌─────┬────────────────┬───────┬───────┐
│登記共有人│現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原應有部分比例│
│││例及金額(元以││
│││下四捨五入)││
├─────┼────────────────┼───────┼───────┤
│17 簡夢何清江何清松郭何秀鳳何清助 │連帶負擔││
││、 何清群何清烈何清碧何秀娥 │1728分之12│1728分之12│
││、 林李紡 、黃 李秀省 、張 李秀蓁 、李│即671元││
││ 義宗李文肯李家榮 (原名 李文瑞 │││
││)、 李寬裕李文鑑劉淑英江劉 │││
││秀鳳、 劉永松簡建印簡建鉒 、何│││
││ 簡桃李簡勤林簡月梅簡建樹 、│││
││黃 簡月敏簡月束郭江木麵張献 │││
││瑞、張耕華、 劉永彬劉淑綢劉秀 │││
││美、 葉美珠葉文安 │││
│││││
││ 林簡玉鷺 承受訴訟人;│││
││ 林義果林義成林素秋李林素娥 │││
││、 林義風林義堂林義仁 │││
│││││
││ 簡朝振 承受訴訟人:│││
││ 簡銘灝簡秀泳簡榮慧簡錫賢 │││
│││││
││簡秀蓮之繼承人:│││
││簡鴻欽、李簡月女、簡月絹、張展華│││
││、張耕華、簡鴻權│││
├─────┼────────────────┼───────┼───────┤
│26 簡春樂 │林簡月│連帶負擔││
│││1728分之9│1728分之9│
││王枝春之繼承人:│即504元││
││王建庭、王金蘭、簡建德、王金柳│││
├─────┼────────────────┼───────┼───────┤
│31 簡老牛江水生梅江彩雲黃江蓮簡軍 、│連帶負擔││
││ 吳簡足簡如玉簡薇庭簡齊 、簡│1728分之72│1728分之72│
││ 如滿簡子非簡甄簡豊松簡完 │即4,029元││
││、 江水源簡金 墻、 翁簡筍 │││
│││││
││簡秀花之繼承人:│││
││岳桂枝、岳桂蓉、岳宗良│││
├─────┼────────────────┼───────┼───────┤
│32 簡石洪簡都志簡吳濆簡營木 │連帶負擔││
││、 簡明田簡素惠簡素麗簡素梅 │1728分之18│1728分之18│
││、( 何簡嫌之 承受訴訟人) 何梅仁 、│即1,007元││
││ 何梅榮何秀梅何梅芳何芳蓉 、│││
││ 何素珍 │││
│││││
││郭綿成之繼承人:│││
││郭金美、郭雨陽、郭宜樺、郭美玲│││
├─────┼────────────────┼───────┼───────┤
│36 簡有傳簡和源陳簡玉簡葉晴香簡焜山 │連帶負擔││
││、 簡麗卿簡雪 │1728分之3│1728分之3│
│││即168元││
││黃簡賢之繼承人:│││
││黃春益、黃水溝、黃清森│││
├─────┼────────────────┼───────┼───────┤
│42 簡興 │黃 簡金秋簡惟亮簡惟雄 │廖簡廣之繼承人│1728分之18│
││、 謝簡月雪江簡月梅 、楊 陳雪玉 、│應於繼承廖簡廣││
││ 楊有福楊有財楊美麗曾萬 、│之遺產範圍內與││
││ 劉曾柑郭曾圓楊美鳳楊豊碧 、│黃簡金秋等人連││
││ 簡楊忍 、黃 楊秀滿 、簡月滿、( 楊呂 │帶負擔1728分││
││蜜之承受訴訟人)林 楊淑娟楊健生 │之18即1,007元││
││、 楊健智 、( 林几之 承受訴訟人)林│││
││ 仁團林素香林素珠林素碧 、│││
││ 林文義林文進林文清林文肯 │││
││、 林文築 、( 何楊葉 之承受訴訟人)│││
││何清碧、 何明和何能義何能檳 、│││
││ 何幸珊 (原名 何麗英 )│││
│││││
││廖簡廣之繼承人:(限定繼承)│││
││廖麗敏、廖麗雪、廖麗惠│││
├─────┼────────────────┼───────┼───────┤
│47 簡太白 │簡銀塗│連帶負擔││
│││1728分之24│1728分之24│
││簡郭苺之繼承人:│即1,343元││
││簡銀塗、簡松雄(死亡)│││
│││簡松雄之繼承人││
││簡松雄之繼承人:(限定繼承)│應於繼承簡松雄││
││簡游月、簡鳳英、簡采蓁、簡坤山、│遺產範圍內連帶││
││簡佑芬│負擔。││
│││││
│││││
├─────┼────────────────┼───────┼───────┤
│91簡添朗│簡添朗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鍾文合、鍾明憲、簡玉鴦、簡進化│1728分之9│1728分之9│
│││即504元││
├─────┼────────────────┼───────┼───────┤
│133 陳簡心 │陳簡心│連帶負擔││
│134簡金│簡金│1728分之18│1728分之18│
│135 詹簡雪 │詹簡雪│即1,007元││
│136曾猛││││
│137岳曾秀│曾猛之繼承人:│││
│霞│ 岳曾秀霞 、曾蘭、 郭曾美珠 、曾美唇│││
│138曾蘭││││
│139郭曾美││││
│珠││││
│140曾美唇││││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