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27號
原 告 黃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傳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32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