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47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吳清貴
被   告  韓醒緯
       韓文進
       潘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4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3日下午3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2日下
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韓醒緯於民國95年12月22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韓文進、潘美華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107,926元,並簽立借據為憑,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而被告韓醒緯於
100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1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
告自102年2月27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
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
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