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告 林晉禾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晉禾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基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基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