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71號異議人嘉義縣溪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應昆 相對人曾鎮山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00年6月1日就100年度司執字第7380號債務執行程序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
,於89年間以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時,據當時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之父親過世後由其繼為戶長所居住,亦為債務人之財產,請求就該建物一併查封拍賣。爰提起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一併拍賣。
按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
,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前項規定,於第866條第2項及第3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經查: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1
萬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26日起至99年4月26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自9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886﹪計算之利息,暨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
2.8886﹪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3.1512﹪計算之利息,暨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3.1512﹪計算之違約金。又異議人聲請執行之坐落嘉義縣游厝段游東小段585號土地經囑託鑑定結果價值2,188,000元,其上農作物137,000元,合計2,325,000元,執行法院核定第1次拍賣最低拍賣底價合計為2,325,000元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380號卷宗核閱無訛,可證上開核定底價已足清償異議之債權。又本件尚未經拍賣而無人應買,異議人復未主張並釋明有何併付拍賣其上門牌嘉義縣溪口鄉游東村游厝33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必要。則異議人聲請併付拍賣上開建物,尚屬無據。況上開建物係相對人之父親搭蓋,又其父親過世後,尚有相對人之母親為其法定繼承人,且相對人出生別係四男,有上開執行卷所附戶籍謄本可稽,是相對人對上開建物是否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符合民法第87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容有疑義。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係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