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陳傳智 、 陳國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附切結書記載,債務人甲○、陳傳智為共同借款人,債務人陳國連為一般保證人,請表明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若無,請更正請求之標的及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