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762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甲○○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本院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2,000
,應徵第2審裁判費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