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生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憶鄉園商行、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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