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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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
乙○○男二十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姓名誤載為 翁育佃 者,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姓名,部分誤載為「翁育佃」,因此部分之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據上開解釋意旨,裁定將本件原判決主文與理由欄中將被告甲○○姓名誤載為「翁育佃」處,均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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