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6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沛特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114年度訴字第1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沛特(下稱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判處罪刑在案,該案判決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於被告住處,由與其同居之父親 劉得敬 收受,有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自該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並自翌日(即114年11月1日)起算20日上訴期間,並加計在途期間(4日),故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至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非假日)屆滿。上訴人之上訴狀遲至114年11月27日始寄至本院,此有該書狀上本院收狀章所載收狀時間可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