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389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RANNGOCKHANH(陳玉慶)(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0000000000002(陳玉慶)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淨重0點五0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有生戕害國民健康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之危險,兼考量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不多,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502克)(其包裝袋因與毒品混合無從分析剝離,併予沒收銷燬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109號
被 告 A00000000000002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000000000002於民國114年9月27日21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夜市內某處,拾得以紅包袋裝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516公克),即自私時起基於持有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嗣於同日22時40分,A00000000000002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 胡庭利 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為警攔查,A00000000000002自行將裝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紅包袋交給警方扣押,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0000000000002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二、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 素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