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文傑律師選任辯護人林建鼎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文傑律師選任辯護人林建鼎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