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禎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禎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HELLOKITTY」(聲請書誤載為「HOLLE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1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字第546號),係屬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所陳列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禎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
1個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商標之物品乙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等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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