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145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王皆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王皆強於民國81年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820元及費用207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王皆強於100年5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93元及費用237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緣相對人王皆強於81年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96元及費用429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14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皆強431│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33981│0000000000│11月26日起││點七五│││元│103││││├──┼───┼─────┼──────┼──────┼───────┤│003│新臺幣│王皆強463│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82923│0000000000│11月26日起│││││元│405││││├──┼───┼─────┼──────┼──────┼───────┤│004│新臺幣│王皆強552│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62549│0000000000│11月26日起││點七五│││元│00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