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84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8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845號聲請人甲○○
送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聲請人曾以無資力繳納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亦經本院於98年2月19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24號駁回,故其仍應依限繳納。而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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