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岳青選任辯護人陳智勇律師
丁福慶律師被告 王存金
東鴻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清秀 被告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秀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513號、104年度偵字第5279、21787號),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吳佩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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