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被告丙○○
丁○○甲○○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9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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