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銀堂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銀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銀堂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判刑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嗣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3年2月、7年5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文,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指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65號刑事判決),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7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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