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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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882號
原   告 慶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村澤
被   告  何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
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營
業小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行
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以下
簡稱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新北市計程車客運
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並繳納管
理服務費及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及違約罰款,並應按
時於年度檢驗車輛,且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
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
。詎被告自107年12月27日簽約後即未按約定繳交違規罰鍰
及每月行政管理費等,合計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
元。為此,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系
爭契約經後,被告即應返還系爭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並
給付原告3,000元等事實,業據提出掛號回執、新領牌照登
記書、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切結書、存證信函等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兩造間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既經原告依約終止,則原
告本於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2面
及行車執照1枚,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費用,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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