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582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魏雅芬
被   告  許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價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遲誤期日,審酌被告對本案仍有爭執,爰裁定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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