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052號
原   告  姜憶蓮
被   告  陳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以被告未依約定清償借款等語,惟查被告目
前住所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另又
查無其他應由本院管轄之特別情事,是本件應由其住所地之
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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