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消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慈瑀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
伍佰元,扣除上訴人已繳壹仟元,上訴人仍應補繳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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