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4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沈里麟
       陳國政
被   告  溫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即新臺幣捌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仟貳佰玖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5日8時50分許,
駕駛車號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台北市○○區○○路○○
號附近,因停車時未注意安全距離,致撞擊由原告承保訴外
林淑蓉 所有並駕駛之牌照號碼ANE-1916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受損,造成系爭車輛受損,案經報請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交通分隊處理在案。原告承保車輛受
損,經支付新臺幣(下同)8850元維修費用後(工資576元、烤
漆5184元、零件3090元),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權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請求太高,否認有跟對方發生碰撞,被告車子
都沒有碰撞的痕跡各等語。
三、經查:
(一)林淑蓉於警詢時稱:「我今日上午8時許將我車子停於懷
寧街88號前,我車頭朝南靠西側路邊停放,於上午8時50
分許取車時發現我車子左後車尾遭不明車輛碰撞,造成我
車子左後車尾毀損,我所停的路邊有黃線劃設,有不明人
士在我車子留下字條為車輛2087-RN撞我車子。」及初步
分析研判表之肇因研判:「A車2087-RN號自用小客車:0.
涉嫌停車時未注意安全距離。(依監視器畫面)2.涉嫌駕車
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B車ANE-1916號
自用小客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正第一分局107年12月20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
1076008400號函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初步分析研判
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停車時未注意安全距離,致肇本件
行車事故,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堪以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應負肇事責任,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茲審
酌如下:查系爭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係104年6月23日發
照,修復費用共計8850元(含零件3090元、工資576元、
烤漆5184元),有原告所提行車執照及估價單在卷可按。
而本件汽車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
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
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
之九。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
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
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本件系爭車輛於104年6月23日發照迄本件事故發生日即
106年1月15日止,已使用1年7月,其零件累積折舊額為
1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
費為1530元,至工資576元、烤漆5184元部分則均得請求
。綜上,則原告之請求,在729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72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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