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民國七
丙○○民國七丁○○民國七乙○○民國八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原告漏列被告甲○○等四人之法定代理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