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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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4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淨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營偵字第430號、110年度偵字第3415號)、移送併辦(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483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
0年度偵字第19526號)及追加起訴(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3486號、第14833號、第17684號、第17685號、第17686號、第17687號、第21217號、第21434號、第21882號、110年度偵字第101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癸○○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2所示之肆拾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42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
一、癸○○(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判決)於民國
108年9月7日前之某日,在臉書社團網站見有工作徵人訊息,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fecCEO」之人(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均誤載為「fesCEO」,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無證據顯示其為未成年人)聯絡,經「fecCEO」告知其工作內容僅需提供名下金融帳戶,並將他人匯入該等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fecCEO」指定之其他帳戶,即可按月領取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薪資,癸○○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並將匯入其中之款項轉匯與不明之他人,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所轉匯他人匯入該帳戶之金錢,可能是特定詐欺犯罪之所得,亦可能因其提供金融帳戶、轉匯他人匯入金錢與不明人士之行為,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仍基於縱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fecCEO」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均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年9月8日下午5時45分許至同日晚間7時45分許,以手機拍攝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連同各該帳戶之使用者代碼、網路銀行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fecCEO」,以此方式提供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與詐欺集團詐騙使用。嗣「fe
cCEO」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後,即推由其中之不詳成員分別向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42所示之人(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庚○○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佯稱:可在「GF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實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設立、開放與不特定人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之不實投資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投資云云,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該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而分別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再由癸○○於108年10月10日至109年1月4日期間,依照「fecCEO」於通訊軟體LINE下達之指示,以網路銀行或臨櫃匯款之方式,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40、42所示之不法款項,全數轉匯至「fecCEO」指定之其他帳戶,另於108年12月13日,以臺灣銀行帳戶匯款218元至如附表編號41所示寅○○之帳戶,佯為寅○○成功操作將虛擬貨幣換回新臺幣之款項,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癸○○並因此獲有14萬元之報酬。嗣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海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告後,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及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癸○○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卷宗目錄對照情形,詳如附錄所示】本院卷第83頁),經依法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為部分自白(併辦一警卷第35頁至第39頁,警一卷第3頁至第5頁,併辦一偵卷第9頁至第15頁,警二卷第11頁至第31頁,營偵字卷第37頁至第38頁,追加偵八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18頁,追加警二卷第171頁至第174頁,追加偵五卷第12頁至第14頁,追加偵四卷第12頁至第14頁,追加偵二卷第45頁至第47頁,追加偵一卷第21頁至第22頁,追加警三卷第3頁至第8頁,追加偵七卷第33頁至第35頁,追加偵一卷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55頁至第156頁,追加偵三卷第201頁至第202
頁,併辦二偵卷三第194頁至第195頁),嗣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83頁、第90頁、第133頁至第134頁),並有本案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告與「fecCEO」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警二卷第43頁至第183頁,追加偵一卷第23頁至第111頁),以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存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提供本案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作為詐欺集團詐
騙使用,並依指示轉匯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匯入上開帳戶之詐欺款項,以此方式交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使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並使金錢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範之洗錢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起訴意旨雖已敘及被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事實,惟於論罪法條部分,漏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條件,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經檢察官當庭補充,並經本院告知被告以維其權益(本院卷第80頁至第81頁),應予一併審酌。
㈡被告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
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與「fecCEO」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形成犯意聯絡,並於上開犯罪歷程中,有提供金融帳戶收受各該被害人匯入之詐騙款項,並再次轉匯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分擔,於犯罪歷程中屬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雖未自始至終親自參與各階段之犯行,仍應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與「fecCEO」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各該同一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款項,於108年10月10
日至109年1月4日期間,分為多次轉匯至其他帳戶,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為達同一目的,而侵害各該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分別以上開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
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
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2所示42次犯行,並無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重疊關係,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㈥併辦部分: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4834號移送併辦被告涉犯詐欺、洗錢案件部分,與本案起訴如附表編號9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526號移送併辦被告涉犯詐欺、洗錢部分,與本案起訴如附表編號5、18、25、30,及本案追加起訴如附表編號39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均核屬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
,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
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
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自白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
需,竟基於加重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詐欺集團成員形成犯意聯絡,率將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提供與詐欺集團用作人頭帳戶使用,並將該等帳戶收受之詐欺贓款轉匯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使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坐領不法利益,復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非但造成被害人等人受有財產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往來之互信基礎,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復參酌本案被害人42人分別遭詐騙而受有如附表所示自數千元至上百萬元不等金額之損失,部分被害人一生之積蓄恐已因而蕩然無存,足認本件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而被告雖表達願盡全力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意,惟經本院安排調解,被告仍因本件被害人數眾多,無資力再行賠償損害而未能成立調解,有本院刑事庭調解案件進行單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01頁),應適度反應於所量處之刑度。惟念被告於本件犯行中,並非居於核心地位,僅係聽從「fecCEO」之指令參與犯罪之角色,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包含洗錢在內之全部犯行,堪認被告犯後尚知悔悟。又被告前除因提供本案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本案以外之其他被害人,並轉匯詐欺所得款項至其他帳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經被告提起上訴,現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繫屬審理中,下稱前案)外,別無其他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9、第198號、109年度訴字第1344號、第14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號判決各1份(附表部分省略)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1頁至第60頁、第15
3頁至第166頁),素行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服務業,每月收入約2萬7,000元至2萬8,000元,並與母親、姪兒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2所示之刑,並依各罪間之關連、侵害法益及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被告提供本案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並將匯入該等帳戶內之詐騙得款轉匯與不明人士,因而獲有14萬元之報酬,且未經前案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9、第198號、109年度訴字第1344號、第14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號判決宣告沒收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第
134頁),並有前案各該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1頁至第60頁),堪認此14萬元之報酬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又被告未與本件之任何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損害,如同前述,是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與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維仁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龔昭如移送併辦,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情形編號卷證簡稱原卷名稱1警一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南市警化偵字第1103830775號卷2警二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00078157號卷3營偵字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430號偵查卷宗4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刑事卷宗5併辦一警卷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中資英字第10960547890號卷6併辦一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834號偵查卷宗7追加警一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46191號卷8追加警二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0932751400號卷9追加警三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090454440號卷10追加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486號偵查卷宗11追加偵二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725號偵查卷宗12追加偵三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95號偵查卷宗13追加偵四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79號偵查卷宗14追加偵五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47號偵查卷宗15追加偵六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844號偵查卷宗16追加偵七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80號偵查卷宗17追加偵八卷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81號偵查卷宗18併辦二偵一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267號偵查卷一19併辦二偵二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267號偵查卷二20併辦二偵三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267號偵查卷三附表:
起訴部分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民國)匯入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與備註說明損失金額小計(新臺幣)佐證之證據及卷證出處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 林帝宇 (提告)108年11月18日(原起訴意旨誤載為16日,應予更正)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5萬2,500元⒈林帝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185頁至第187頁)。⒉林帝宇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189頁)。⑵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191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93頁至第195頁)。⑷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97頁)。⒊林帝宇持用帳戶之存摺影本及轉帳紀錄各1份(警二卷第199頁至第209頁)。⒋林帝宇與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4張(警二卷第211頁至第217頁)。⒌林帝宇提供之詐騙集團投資交易平台紀錄截圖17張(警二卷第219頁至第227頁)。⒍林帝宇與詐騙集團平台客服聯繫之對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229頁至第233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2月4日2萬元108年12月4日2,500元2 黃信頲 108年11月6日3,000元中國信託帳戶3,000元⒈黃信頲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235頁至第237頁)。⒉黃信頲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23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41頁)。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243頁)。⒊黃信頲與詐騙集團聯繫之電子郵件及信箱截圖2張(警二卷第245頁)。⒋黃信頲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二卷第247頁)。⒌黃信頲提供之匯款明細翻拍照片2張(警二卷第249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 莊酉進 (提告)108年12月4日(原起訴意旨誤載為3日,應予更正)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3萬元⒈莊酉進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253頁至第255頁)。⒉莊酉進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57頁至第259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261頁)。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263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265頁)。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267頁)。⒊莊酉進提供之匯款明細1份(警二卷第269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 張志雄 (提告)108年11月6日2萬元中國信託帳戶2萬元⒈張志雄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277頁至第279頁)。⒉張志雄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281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83頁至第284頁)。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285頁)。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287頁)。⒊張志雄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二卷第289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 黃右勳 (提告)108年11月5日2萬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9萬5,000元⒈黃右勳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291頁至第294頁)。⒉黃右勳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95頁至第297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299頁)。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301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303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305頁)。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陳報單(併辦二偵卷三第22頁)。⒊黃右勳持用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1份(警二卷第307頁,併辦偵三卷第29頁背面)。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1月7日10萬元108年11月7日7萬元6 陳紫綾 (提告)108年12月3日8,000元中國信託帳戶2萬8,000元⒈陳紫綾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309頁至第311頁)。⒉陳紫綾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313頁)。⑵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315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17頁至第318頁)。⑷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319頁至第321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323頁)。⒊陳紫綾提供之匯款紀錄截圖2張(警二卷第325頁下方至第327頁上方)。⒋陳紫綾提供之詐騙集團投資交易平台紀錄截圖8張(警二卷第329頁至第333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2月12日2萬元(原起訴意旨誤載為8,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臺灣銀行帳戶7鍾文軒108年11月5日(原起訴意旨誤載為6日,應予更正)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5萬元⒈鍾文軒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335頁至第339頁)。⒉鍾文軒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341頁)。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343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45頁至第347頁)。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349頁)。⒊鍾文軒持用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警二卷第351頁至第357頁)。⒋鍾文軒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1份(警二卷第359頁至第363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1月5日(原起訴意旨誤載為6日,應予更正)3萬元108年11月16日3萬元108年11月17日3萬元108年11月17日3萬元8張 哲祥 (提告)108年12月4日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247萬元⒈ 張哲祥 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365頁至第367頁)。⒉張哲祥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69頁至第370頁)。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371頁)。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373頁)。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375頁至第377頁)。⒊張哲祥提供之匯款紀錄8份(警二卷第379頁至第393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108年12月17日40萬元108年12月24日39萬5,000元108年12月29日28萬元108年12月31日35萬元109年1月1日24萬元109年1月2日60萬元109年1月3日20萬元9 陳俊霖 (提告)108年12月27日98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08萬元⒈陳俊霖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395頁至第397頁,併辦一警卷第65頁至第68頁)。⒉陳俊霖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99頁至第400頁)。⑵ 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401頁)。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03頁)。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407頁、第411頁)。⒊陳俊霖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警二卷第405頁上方、第409頁)。⒋陳俊霖提供之詐騙集團投資交易平台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首頁截圖6張(併辦警卷第71頁至第78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108年12月7日(原起訴意旨誤載為9日,應予更正)10萬元臺灣銀行帳戶10 莊凱傑 (提告)109年1月2日1萬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萬5,000元⒈莊凱傑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413頁至第414頁)。⒉莊凱傑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417頁至第419頁)。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21頁)。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423頁)。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425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427頁)。⒊莊凱傑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張(警二卷第429頁上方)。⒋莊凱傑提供之詐騙集團投資交易平台紀錄截圖3張(警二卷第429頁下方至第430頁上方)。⒌莊凱傑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二卷第430頁下方至第431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 李吉祥 (提告)108年12月20日20萬元臺灣銀行帳戶20萬5,000元⒈李吉祥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433頁至第441頁)。⒉李吉祥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43頁至第44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447頁至第449頁)。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451頁)。⒊李吉祥持用之帳戶存摺影本1份(警二卷第455頁至第457頁)。⒋李吉祥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警二卷第459頁至第463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2月25日2,000元108年12月25日3,000元12 林岳委 (提告)108年12月4日2萬元中國信託帳戶2萬元⒈林岳委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465頁至第467頁)。⒉林岳委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469頁)。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471頁)。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73頁)。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475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477頁)。⒊林岳委持用帳戶之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警二卷第479頁)。⒋林岳委持用帳戶之提款卡正、反片影本各1份(警二卷第481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 陳宥豪 (提告)108年12月26日6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6萬5,000元⒈陳宥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483頁至第486頁)。⒉陳宥豪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489頁)。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491頁)。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493頁)。⒊陳宥豪持用帳戶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4張(警二卷第487頁、第495頁)。⒋陳宥豪與詐騙集團聯繫之電子郵件截圖1張(警二卷第495頁)。⒌陳宥豪提供之詐騙集團投資交易平台紀錄截圖3張(警二卷第487頁、第497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2月27日3萬元108年12月26日6萬元臺灣銀行帳戶108年12月28日1萬5,000元14 徐明揚 (提告)108年11月6日2,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0萬2,000元⒈徐明揚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533頁至第539頁)。⒉徐明揚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541頁)。⑵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545頁)。⒊徐明揚提供之詐騙集團臉書及交易平台紀錄截圖6張(警二卷第547頁、第551頁上方)。⒋徐明揚持用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張(警二卷第549頁左上方、右上方)。⒌徐明揚與詐騙集團聯繫之對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553頁至第595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2月4日10萬元15 林武德 (提告)108年12月3日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5,000元⒈林武德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623頁至第627頁)。⒉林武德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631頁)。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635頁)。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637頁)。⒊林武德持用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各1份(警二卷第639頁至第643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6 陳紫彤 (提告)108年10月10日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5萬元⒈陳紫彤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645頁至第649頁)。⒉陳紫彤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651頁至第652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53頁)。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655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657頁)。⒊陳紫彤持用帳戶之對帳單1份(警二卷第659頁至第661頁)。⒋陳紫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56張(警二卷第663頁至第690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0月11日1萬5,000元108年11月29日3萬元17 王涵儀 (提告)108年12月27日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3萬元⒈王涵儀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733頁至第734頁)。⒉王涵儀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35頁)。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737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39頁至第741頁)。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743頁)。⒊王涵儀持用帳戶之轉帳明細1份(警二卷第747頁)。⒋王涵儀提供之詐騙集團投資交易平台紀錄截圖1張(警二卷第749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 張策軒 (提告)108年11月5日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4萬2,000元(原起訴意旨誤載為4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⒈張策軒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751頁至第755頁)。⒉張策軒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57頁)。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759頁)。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陳報單(併辦二偵卷二第140頁)。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辦二偵卷二第143頁背面)。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辦二偵卷二第145頁)。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併辦二偵卷二第145頁背面)。⒊張策軒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20張(警二卷第761頁至第770頁)。⒋張策軒持用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3張(警二卷第771頁下方、第774頁上方、第775頁上方)。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1月7日7,000元108年11月29日3萬元19 陳映全 (提告)108年11月4日2,000元中國信託帳戶5萬2,000元⒈陳映全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777頁至第779頁)。⒉陳映全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81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783頁)。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85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787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1月12日5萬元臺灣銀行帳戶20 許呈豪 (提告)108年12月3日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5萬元⒈許呈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791頁至第794頁)。⒉許呈豪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95頁)。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797頁)。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801頁)。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803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2月3日2萬元21 李沛宸 (提告)108年12月4日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3萬元⒈李沛宸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805頁至第811頁)。⒉李沛宸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813頁)。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815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17頁至第819頁)。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821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823頁)。⒊李沛宸持用帳戶之轉帳明細1份(警二卷第825頁)。⒋李沛宸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8張(警二卷第827頁至第841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2 劉柏良 (提告)108年11月12日5,000元臺灣銀行帳戶5,000元⒈劉柏良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843頁至第846頁)。⒉劉柏良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47頁至第848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849頁)。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851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853頁)。⒊劉柏良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3張(警二卷第857頁至第869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3 吳伯爵 (提告)108年11月29日5萬1,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92萬1,500元⒈吳伯爵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871頁至第876頁)。⒉吳伯爵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77頁)。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879頁)。⑶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881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108年11月29日2萬0,500元108年11月29日5萬元108年12月27日40萬元108年12月28日40萬元108年12月29日60萬元108年12月31日40萬元24 吳泰賢 (提告)108年11月15日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75萬5,000元⒈吳泰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883頁至第884頁)。⒉吳泰賢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87頁至第888頁)。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889頁)。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891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8年11月16日20萬元108年11月16日22萬元108年12月6日4萬3,000元108年12月23日3萬元108年12月25日21萬2,000元25 曾彥智 (提告)108年12月5日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6萬元⒈曾彥智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893頁至第895頁)。⒉曾彥智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97頁至第898頁)。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899頁)。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01頁)。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903頁)。⒊曾彥智持用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2張(併辦二偵卷二第200頁上方、第201頁背面下方)。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2月31日3萬元26 蔡富健 (提告)108年11月8日1萬元中國信託帳戶9萬元⒈蔡富健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949頁至第951頁)。⒉蔡富健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53頁)。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955頁)。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957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959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961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1月28日5萬元108年11月28日3萬元27 葉意文 (提告)108年12月5日2萬元中國信託帳戶4萬元⒈葉意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963頁至第965頁)。⒉葉意文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967頁)。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 鼎金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69頁)。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971頁)。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973頁)。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975頁)。⒊葉意文提供之詐騙集團交易平台紀錄截圖2張(警二卷第977頁上方)。⒋葉意文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警二卷第977頁下方)。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2月6日2萬元28 林盈璋 (提告)108年11月5日1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60萬元⒈林盈璋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979頁至第981頁)。⒉林盈璋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983頁至第984頁)。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985頁)。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87頁)。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989頁)。⒊林盈璋提供之詐騙集團交易平台首頁截圖1張(警二卷第991頁上方)。⒋林盈璋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2張(警二卷第991頁下方至第993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8年11月5日10萬元108年11月6日10萬元108年11月7日10萬元108年11月8日10萬元108年11月9日10萬元29 何樂揚 (提告)108年12月26日(原起訴意旨誤載為27日,應予更正)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5萬元⒈何樂揚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995頁至第997頁)。⒉何樂揚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999頁)。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1001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003頁)。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005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1007頁)。⒊何樂揚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警二卷第1009頁)。⒋何樂揚持用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二卷第1011頁)。⒌何樂揚提供之詐騙集團交易平台紀錄截圖8張(警二卷第1013頁至第1015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0 阮國豐 (提告)108年11月5日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0萬元⒈阮國豐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一卷第15頁至第21頁)。⒉阮國豐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91頁至第92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101頁)。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103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125頁)。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127頁)。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陳報單(併辦二偵卷二第45頁)。⒊阮國豐持用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影本1份(警一卷第131頁至第143頁)。⒋阮國豐與詐騙集團聯繫之電子郵件1份(警一卷第145頁至第147頁)。⒌阮國豐持用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份(警一卷第155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1月6日5萬元追加起訴部分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民國)匯入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與備註說明損失金額小計(新臺幣)佐證之證據及卷證出處所犯罪名及宣告刑31丙○○(提告)109年1月1日1,000元臺灣銀行帳戶1萬1,000元(原追加起訴贅載之其他匯款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⒈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警一卷第7頁至第10頁)。⒉丙○○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43頁至第44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警一卷第49頁)。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警一卷第51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一卷第61頁)。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警一卷第63頁)。⒊丙○○持用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追加警一卷第53頁)。⒋丙○○持用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追加警一卷第57頁)。⒌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追加警一卷第58頁至第60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09年1月4日1萬元中國信託帳戶32戊○○(提告)108年12月31日2萬2,000元中國信託帳戶9萬2,000元⒈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偵二卷第51頁至第52頁)。⒉戊○○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聯港派出所陳報單(追加偵二卷第53頁)。⑵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聯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偵二卷第55頁)。⑶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聯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偵二卷第57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偵二卷第59頁)。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聯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偵二卷第65頁)。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偵二卷第73頁)。⒊戊○○持用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追加偵二卷第75頁至第77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9年1月1日2萬元109年1月2日5萬元33甲○○(提告)108年11月29日1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72萬9,000元⒈甲○○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偵四卷第31頁至第32頁)。⒉甲○○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偵四卷第94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偵四卷第103頁)。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偵四卷第104頁至第110頁、第112頁至第116頁)。⒊甲○○持用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追加偵四卷第78頁至第84頁)。⒋甲○○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9張(追加偵四卷第85頁至第89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8年11月29日10萬元108年12月3日10萬元108年12月3日6萬4,000元108年12月4日10萬元108年11月15日10萬元108年11月15日10萬元108年11月16日6萬5,000元34己○○(提告)108年11月16日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5萬元⒈己○○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偵五卷第6頁至第8頁)。⒉己○○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偵五卷第33頁)。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偵五卷第38頁)。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偵五卷第39頁)。⒊己○○持用帳戶之存摺影本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追加偵五卷第22頁、第30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5丑○○(提告)108年12月7日4萬1,400元臺灣銀行帳戶4萬1,400元⒈丑○○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偵三卷第4頁至第6頁)。⒉丑○○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偵三卷第7頁)。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偵三卷第44頁)。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偵三卷第47頁)。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偵三卷第48頁)。⒊丑○○持用帳戶之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各1份(追加偵三卷第34頁至第37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6乙○○(提告)108年12月7日10萬元臺灣銀行帳戶30萬元⒈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偵六卷第83頁至第84頁)。⒉乙○○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偵六卷第85頁至第86頁)。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偵六卷第87頁)。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偵六卷第91頁、第97頁)。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偵六卷第107頁至第109頁)。⒊乙○○持用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3份(追加偵六卷第145頁至第149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8年11月16日1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08年12月6日10萬元37丁○○108年12月13日84萬元臺灣銀行帳戶84萬元⒈丁○○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警二卷第217頁至第223頁)。⒉丁○○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加警二卷第215頁)。⒊丁○○持用帳戶之匯出匯款憑證及存摺資料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229頁)⒋丁○○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追加警二卷第231頁下方至第232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8辛○○(提告)108年12月12日3萬元臺灣銀行帳戶6萬元⒈辛○○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警二卷第287頁至第291頁)。⒉辛○○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加警二卷第283頁)。⒊辛○○持用帳戶之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各1份(追加警二卷第293頁、第295頁至第299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年12月13日(追加起訴意旨誤載為108年12月12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3萬元39壬○○(提告)109年1月1日2萬8,000元中國信託帳戶2萬8,000元⒈壬○○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警二卷第439頁至第440頁)。⒉壬○○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辦二偵二卷第119頁正、背面)。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陳報單(併辦二偵二卷第120頁)。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併辦二偵二卷第121頁背面)。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辦二偵二卷第122頁)。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辦二偵二卷第124頁)。⒊壬○○持用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447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0子○○(提告)108年10月9日1,000元匯入癸○○於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臺灣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於108年10月18日撥付匯入中國信託帳戶1,000元⒈子○○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追加偵七卷第2頁至第3頁、第33頁至第34頁)。⒉子○○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偵七卷第18頁)。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偵七卷第19頁)。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追加偵七卷第20頁)。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偵七卷第21頁)。⒊子○○持用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1份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2份(追加偵七卷第23頁至第25頁)。⒋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3日訊字第1090323002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訂單各1份(追加偵七卷第8頁至第9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1寅○○(提告)108年12月9日2,000元透過統一超商繳費代碼儲值而匯入不詳帳戶,嗣於108年12月12日由寅○○操作詐騙集團交易平台欲嘗試將虛擬貨幣換回新臺幣,而由癸○○於108年12月13日以臺灣銀行帳戶將218元匯回寅○○之帳戶,佯為寅○○成功操作將虛擬貨幣換回新臺幣之款項1,782元(計算式:寅○○遭詐騙匯入之2,000元-癸○○匯回之218元=1,782元)⒈寅○○於警詢中之證述(追加警三卷第9頁至第13頁)。⒉寅○○之報案資料各1份: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警三卷第17頁)。⒊寅○○持用帳戶之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1份(追加警三卷第19頁)。⒋寅○○提供之附款完成通知信(超商代碼繳費)、與詐騙集團聯繫之電子郵件各1份(追加警三卷第21頁)。⒌寅○○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47張(追加警三卷第23頁至第37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2卯○○(提告)108年10月26日5,000元匯入癸○○於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臺灣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於108年11月1日撥付匯入中國信託帳戶64萬元⒈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追加偵八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209頁至第210頁)。⒉卯○○持用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5張(追加偵八卷第67頁至第71頁、第219頁)。⒊卯○○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93張(追加偵八卷第73頁至第87頁)。⒋卯○○提供之詐騙集團交易平台紀錄截圖8張(追加偵八卷第219頁至第221頁)。⒌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4日訊字第1090224001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訂單各1份(追加偵八卷第109頁至第111頁)。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8年10月26日5,000元108年10月26日5,000元108年10月26日5,000元108年11月6日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原追加起訴意旨漏載此等匯款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補充)108年11月6日5萬元108年11月6日10萬元108年11月15日4萬元108年12月5日10萬元108年12月5日10萬元108年12月6日10萬元108年12月6日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