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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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李冠泰 (原名 李岳霖 )被告 吳彥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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