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竹簡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玉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玉惠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玉惠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底某日止,在新竹市○區○○路○○○號6樓,以傳真下注之方式,透過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號將簽單傳真至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hiBox全能信箱」,接續向 吳嘉芬 (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簽賭「香港六合彩」、「今彩539」,其賭博方式為:以「香港六合彩」或「今彩539」開獎號碼作為依據,「二星」是2個號碼為1組算1注、「三星」是3個號碼為1組算1注、「四星」是
4個號碼為1組算1注;簽賭「二星」、「三星」每注為新臺幣(下同)75元,簽賭「四星」則為每注65元。若簽中2個號碼,可得彩金5,700元(「香港六合彩」)或5,300元(「今彩539」),若簽中3個號碼,可得彩金5萬7,000元,若簽中4個號碼,可得彩金70萬元,若均未簽中,則簽賭金額全歸吳嘉芬所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鄭玉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之hiBox全能電子信箱通聯對應簽單資料1份。
㈢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㈣中華電信數據加值產品「hiBox全能信箱」申裝及異動作業申請書影本1份。
㈤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資料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
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而以電話、傳真、網路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查本案被告鄭玉惠既以傳真之方式簽注,自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為之賭博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於相近之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多次以相同之方式下注賭博,係基於一賭博之犯意,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及連貫性,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個別強行區分,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尚有誤會。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自述高中畢業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依法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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