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梁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梁武雄於103年6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5日,並須於該(次)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相對人梁武雄至民國106年7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81,78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80,347元為自民國103年6月16日起至106年7月25日止之消費款,1,439元為利息。然相對人至民國106年6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兩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已於106年8月15日依約定條款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三、相對人梁武雄於103年6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3.99%(現為年利率5.07%)計息,詎料債務人梁武雄繳納本息至106年5月1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49,93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武雄│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80347││月26日起│││││元│││││├──┼───┼─────┼──────┼──────┼───────┤│002│新臺幣│梁武雄│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5.07%│││249939││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梁武雄│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9939││月15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