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訂立僱傭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三一號
被上訴人甲○○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台北縣新莊市農會間請求訂立僱傭契約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伍佰玖拾肆萬 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萬玖仟壹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