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四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鴻謀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二次延長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於九月三十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