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進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妤涵
一、債務人李進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零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李進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千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李進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李進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債務人李進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壹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六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第五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李進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梁妤涵給付之。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