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東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蔡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
9月2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 蔡東勳 」應更正為「蔡東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蔡東勳」之記載為誤寫,應更正為「蔡東勲」,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是以,依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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