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維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幃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零壹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