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5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趙景武 債務人 莊宏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給付遲延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六四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份,另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二八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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