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許金樹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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