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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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被告 沈永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100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映鈞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