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8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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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蕭程博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8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3月27日上午9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3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並領有
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
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30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
遲延付款者,則以年利率19.97%計付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
約繳款,迄至100年8月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
戶基本資料查詢表、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
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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