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再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鴻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鴻寶 等三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
提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繕本。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
開上訴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