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林靜霞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連峯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