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陳進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羽潔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4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後,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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