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銘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銘忠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銘忠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⒈│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1或22日│99年4月29日│99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066、2067、│字第2066、2067、│字第2066、2067、│││2249號│2249號│22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518│99年度訴字第2518│99年度訴字第251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7日(聲│99年10月7日(聲│99年10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11│請書誤載為99年11│請書誤載為99年11││││月9日)│月9日)│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518│99年度訴字第2518│99年度訴字第2518││││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9日│99年11月9日│99年11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411號(│執字第13411號(│執字第13411號(│││編號1至3曾定應│編號1至3曾定應│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2年)│執行2年)│執行2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12││││││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7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