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5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5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