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9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
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
6條之9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二造雖小額信用貸款申
請書第15點雖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惟因當
事人一造係法人,依前開說明,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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