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秩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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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桃秩字第32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9年9月2日德警分刑秩字第09930270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8月25日19時10分時許。
㈡地點: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號。
㈢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一次性交易代價為
新臺幣(下同)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警員 鄭宇舜 之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
款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之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
酌被移送人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行,復違序後坦
承非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
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