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真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2,809元│101年11月21日起至│百分之8.87│無│無││││清償日止││││├─┼─────────┼──────────┼──────┼──────────┼──────────────┤│2│26,689元│101年11月21日起至│百分之18.73│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